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团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浙委办〔2008〕55号)、《关于印发〈省管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组〔2004〕15号)和《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浙建设党〔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浙建集团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的原则
浙建集团企业领导人员的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管理的部门
1、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同)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统一保管。
2、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统一保管。
3、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的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统一保管。
4、集团所属各单位其他人员的因公出入境证件,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工作部门统一保管。
三、证件上交的时间
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工作部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四、证件的领取
1、因公和因私出国(境),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2、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在外身份的出入境证件,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
五、证件的管理
1、各单位党委要认真执行出入境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以及未如实填报《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的领导人员,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2、各单位党委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3、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所在单位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4、集团党委工作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收回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将追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六、其他
1、各单位党委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2、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