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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未按约返还保证金,施工方能否停工?
2013/7/24 17:08:21
案情:2008年1月,杭州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温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的一项高品质住宅区工程,合同暂定价9000万元。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上交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施工至±00时返还600万元,主体结顶时返还400万元,剩余5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施工至±00时,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但600万元保证金没有返还。于是,建筑公司以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为由停工。一个月后,房产公司返还了600万元保证金,建筑公司恢复施工,但对于建筑公司的停工损失房产公司称不予赔偿。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1、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3.87万元;2、工期顺延,并赔偿一个月的停工损失80万元;3、诉讼费用由房产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工程停工的责任有哪一方承担?
建筑公司诉称:按约返还保证金是房产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在建筑公司多次催告后,房产公司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将保证金返还,显然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建筑公司有权选择停工,停工的责任应当由房产公司来承担。
房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停工的条件不包括不返还保证金的情形,所以停工的责任在建筑公司一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按照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施工至±00时返还建筑公司保证金600万元,显然房产公司逾期一个月返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建筑公司支付逾期返还6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产公司未按时返还保证金时建筑公司可以停工,履约保证金有别于工程款,不能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的规定。因此,建筑公司的停工行为属违约,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建筑公司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3.87万元,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4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逾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指的是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情形,而本案涉及是保证金,保证金不同于工程款,与工程施工的开展没有太大的联系,也不会因未返还保证金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故而不能想当然地将该条规定适用于保证金。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可以停工”时,施工单位才可以停工。
启示:施工单位停工前都应进行法律论证,不可随意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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